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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5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27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头寺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发布日期 ]
2025-09-04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头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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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头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404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号、***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10226********5790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27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6元;

    (二)、处罚款2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三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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