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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乐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THU5M
住所(住址):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联系方式:173*******8)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6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22号
当事人发布视频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5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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