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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廷莉酒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GT89
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唐*莉
身份证号码: 510215******9427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10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
1.处罚款3000元;
2.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自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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