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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晨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521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栖霞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30********0053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93号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8元。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以及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应当合并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6.8元。
3.处罚款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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