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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宏凯生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W9U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号附**号2-32号(3-2-7)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23********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04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酌情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5.7元;
2.罚款1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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