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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62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378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云贞生鲜食品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云贞生鲜食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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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云贞生鲜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号附**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号附**号(自主承诺)

2024年7月11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号附**号的两江新区云贞生鲜食品超市开展监督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牛蛙”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2024年8月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已无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牛蛙”在售,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8月20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对两江新区云贞生鲜食品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案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7月11日购进了5.5kg牛蛙。该批次牛蛙于2024年7月11日当天被(抽样人员)全部抽走。经抽样检验,上述牛蛙(抽样日期:2024-7-11;抽样数量(含备样):5.5kg;抽样数量:1.3kg;单价:26元/kg)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A24SG0843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蛙的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上述不合格牛蛙共购进了5.5kg,售价为26元/kg,销售金额为5.5kg*26元/kg=143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货值金额为143元,违法所得为1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事实及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3.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蛙的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2024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3元)及违法所得(143元)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处罚款8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2.处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40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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