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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L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大道*号附*号
经营者:彭**
联系电话:136****8931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大道*号附*号
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大道*号附*号的重庆市晋渝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销售柜中发现以下药品:
1.在进门右侧第一个销售柜最底层发现有12盒新博利巴韦林颗粒,规格:50mg×18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08,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产品批号:2012C2,生产日期:2020/12/20,有效期至2023/11的有4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其中产品批号:201152,生产日期:2020/11/10,有效期至2023/10的有7盒未开封。
2.在进门右侧靠里销售柜第二排发现有2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国药准字:H61022719,生产企业:华东医药(西安)博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产品批号:V220704,有效期至:2024年06月,该药品已开封;数量:2瓶。
3.在进门右侧靠里销售柜第三排发现有1瓶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药,规格:10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174,生产日期:2021.03.26,产品批号:210309,有效期至:2023.02,太极®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1号,该药品已开封;数量:1瓶。
4.在进门左侧第一个销售架第三层发现1瓶麝香祛痛搽剂,规格:每1毫升相当于饮片42.99毫克,含薄荷脑10毫克、樟脑30毫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马应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100号,生产企业名称:马应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存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100号,产品批号:220403,生产日期:2022/04/01,有效期至:2024/03,国药准字Z20043814,该药品未开封;数量:1瓶。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九所〔2024〕716号)和《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渝两江市监强制清单九所〔2024〕716号)。2024年7月22日,经领导批准,本局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18日,本局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332号)送达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当事人从名称为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8795877884E)购进新博利巴韦林颗粒:批号为2012C2的药品购进数量为5盒,购进价为0.1元/盒,批号为201152的该药品购进数量为5盒,购进价为4元/盒,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其他供货单未找到,现店内剩余12盒,系统端标价为15元/盒;从名称为重庆全兴药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20316825XC)购进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购进数量10瓶,购进单价5.2元/瓶,现店内剩余2瓶共计118片;从名称为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8795877884E)购进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药,购进数量为1瓶,购进价为86元/瓶,现店内剩余1瓶共计324片;从名称为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8795877884E)购进麝香祛痛搽剂,购进数量5瓶,购进单价为13元/瓶,现店内剩余1瓶,系统端标价为35元/瓶。
其中氨基比林咖啡因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药当事人是拆零销售,也就是跟其他药配在一起分次数袋装销售,所以该药品没有单独的销售价,也就没有具体的销售价,但2024年9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一份关于氨基比林咖啡因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药的配药情况说明,表明当事人在考虑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下,自行核定氨基比林咖啡因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药的销售价(卖价)为0.1元/片,本局予以认可,由于现场没有标价,故药品的货值金额的计算以销售价为准。
由于上述4种药品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4种药品货值金额计算情况如下:
1.新博利巴韦林颗粒数量为12盒,货值金额12盒×15元/盒=180元。
2.氨基比林咖啡因片数量为2瓶,货值金额为118片×0.1元/片=11.8元。
3.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数量为1瓶,货值金额为324片×0.1元/片=32.4元。
4.麝香祛痛搽剂数量为1瓶,货值金额为38元/瓶×1瓶=38元
上述4种过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80元+11.8元+32.4元+38元=26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代理人胡红身份证打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扣押清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打印件1份,零售药品配药情况说明1份,自查自纠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事实。
3.重庆普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5页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考虑到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经济状况不好,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和货值金额较少,根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新博利巴韦林颗粒12盒、氨基比林咖啡因片2瓶、枸橼酸喷托维林片镇咳类1瓶、麝香祛痛搽剂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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