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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XF07
住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大学城东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1424********1510
联系电话:19******179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大学城东路*号附*号*-*
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市民对龙湖物业的举报件,称其曾在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新南路168号龙湖MOCO2栋停车场停车,该小区物业规定15分钟内免停车费,与渝府办发〔2024〕5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乱收费的问题,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湖物业乱收费进行查处。该案案情复杂,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停车场的实际未售车位的经营由重庆泊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的龙湖MOCO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为商住一体综合体,由一个商场和两栋塔楼组成,商场房屋性质为商业用地,塔楼的房屋性质其中一栋为住宅用地,另一栋为商业用地。配有一室内停车场为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停车费是由重庆泊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在该停车场车库入口左手边墙壁上贴有停车收费标准牌,收费牌上注明当事人所属停车场为室内普通级,牌中写有二轮车收费标准: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收费标准: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大型车收费标准: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备注: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2024年7月25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168号的龙湖MOCO进行现场检查,该重庆市渝北区西南路166号的龙湖MOCO为商业综合体,由一个商场和两栋塔楼组成,商场房屋性质为商业用地,两座塔楼的房屋性质均为住宅用地。配有一室内停车场为龙湖MOCO二期停车库,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停车费是由重庆泊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在该停车场车库入口贴有停车收费标准牌,收费牌上注明当事人所属停车场为室内普通级,牌中写有二轮车收费标准: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收费标准: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三轮车收费标准: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到渝北区新南路168号LG层消防控制室电脑上的“停简单-停车场后台管理系统”查看并提取打印了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二期停车库(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的停车记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二期停车库(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停车费明细,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7月1日对于在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内的车辆收取了停车费用共计963元,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附件2.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备注:⑤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再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发布的《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政策解读》第四条第(三)项的免收费政策,《办法》规定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中,住宅区停放是指在住宅物业和商住混合物业区域内室内外停放。龙湖MOCO166号及168号都为商住一体综合体,即为商住混合物业区,其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二期停车库都应该按照住宅区停放进行管理,但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7月1日向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收取了停车费用。综上,当事人停车场收费不符合政府指导价标准,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属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向不足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共计321笔,收取停车费共计963元,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基准价×(1+浮动的上限)]×数量”之规定,经计算,总计违法所得为[(3-0)×(1+0)]×321=963元,即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停车收费违法所得为9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备案编号为渝两江配建(室内)-000****、渝两江配建(室内)-000****的重庆市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复印件,证明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龙湖MOCO二期停车库等级均为普通级、类别为配建停车场(室内)且管理单位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停车收费公示牌、龙湖MOCO一期停车库(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的停车明细,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停车收费违法行为属实;
4.现场笔录、停车收费明细表、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
5.龙湖MOCO场地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重庆泊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停车场地自主经营收费。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停车收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1.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22的裁量因素,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持续违法时间六个月,当事人无途径、无法联系车主进行退款,且当事人接举报后立即整改,积分制规则裁量得分为(4-3+1+1.2-0.5)=2.7分,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 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四款“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准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最高、最低罚款倍数”。故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我局已于2024年10月8日给当事人重庆泊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并联系举报人是否接受退款,举报人表示不需要退款。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无法退费说明》,无法联系车主进行退款,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为963元。
本局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停车收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3元;
2.处罚款192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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