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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83L
住所(住址):栖霞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510211******111227
联系电话:177****558
2024年6月11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云顶路*号****小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发现该电梯井坑底部有积水,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上述电梯基本情况:设备注册代码:311010132202081902,使用单位: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第20240611号)。
2024年7月1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立案调查,由局第七所负责承办。
2024年7月1日至8月28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8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4年6月4日,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维保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单位: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8-1,设备代码311010132202081902,维保单位: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了维护保养,并填写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养日期为2024年6月4日,其中内容显示:工地名称:珑锦学府,工地编号:8-1,使用单位:融创物业。其中“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项目存在问题,备注:底坑有积水,望整改。维保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在维保记录文件对维保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并于当日告知当事人维保结果,当事人电梯安全管理员贺家华在6月6日签字确认了维保结果。
维保单位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后,发现了隐患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确认后,仍继续使用有隐患的电梯。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仍未停止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
2024年6月11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电梯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由当事人项目经理佘瑞丽和工程主管曾强在现场全程配合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第2024061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并于2024年6月29日前及时消除上述电梯的安全隐患,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后立即对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了停用整改,并于2024年6月13日完成了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上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的事实;
3.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单位内编号8-1,设备代码311010132202081902)1份、询问笔录2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维保单位资质1份、当事人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1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1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单位内编号8-1,设备代码311010132202081902)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等,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本局于 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368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第30项的规定,对底坑环境的维护保养基本要求为“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之规定,当事人管理使用的电梯井坑有积水,存在事故隐患。
当事人管理使用的电梯井坑有积水,存在事故隐患,在未排除隐患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积极整改。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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