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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Q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
身份证号码:530128******121233
住址: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号
联系电话:188******22
重庆康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立日期:2017年9月20日,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号,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干细胞储存;干细胞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
2024年7月9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号的经营场所实验室内正在使用的一台压力容器进行了检查,设备名称:灭菌器腔体,设备品种:第一类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6月,执法人员在上述灭菌器腔体旁发现了高压蒸汽灭菌锅使用记录1份,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第七所第708号)。
2024年7月29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的行为立案调查,由局第七所负责承办。
2024年7月9日至年8月13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8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压力容器用途是对清洗后的无尘服进行灭菌,使用频率一般一周使用1至2次。当事人于2019年6月5日取得了上述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渝AAK1013(19),使用单位名称:重庆康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地点:两江新区水土镇(两江新区)大地村委员会京东方大道*号,设备种类: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703100520182591,产品编号:75GS180175,当事人于2021年6月对上述设备进行了首次检定,结论为合格,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应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D20212344,有效期至2024年6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时,在上述灭菌器腔体旁发现了高压蒸汽灭菌锅使用记录1份,经当事人确认,该使用记录即为灭菌器腔体的详细使用记录。执法人员提取了该灭菌器腔体的使用记录复印件及其配套安全阀校验报告(编号:L202403417)。
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第七所第708号)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灭菌器腔体提交了报检申请,并于7月19日取得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D2023421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第七所第708号)1份、现场检查提取的高压蒸汽灭菌锅使用记录1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D20212344)1份等,证明当事人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D20234212)1份、安全阀校验报告(编号:L202403417)1份等,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的事实。
2024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369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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