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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8X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号*
联系人:游*环
联系电话:186****8444
2024年7月16日,我局接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咨询,询问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使用的部分燃气压力管道没有开展监督检验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于当日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万科四季都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经执法人员执法检查,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在用的燃气压力管道有2段现场无法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经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及当事人现场确认,该涉事2条管道是委托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装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2024〕第071602号)。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7月3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24年8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签订了《2022至2024年度常规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入围合同》,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的燃气工程施工单位之一。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内部电子系统分配工程“万科四季都会B73-2(高层)民用气安装工程”给当事人,工程地点为北碚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万科四季都会***。于2023年1月5日通过内部电子系统分配工程“万科四季都会B74-1(洋房)民用气安装工程”给当事人,工程地点为北碚区水土万科四季都会****。万科四季都会B73-2(高层)民用气安装工程完工交接的主要工作内容:庭院中压PED90管道24米、PED63管道92米。万科四季都会B74-1(洋房)民用气安装工程完工交接的主要工作内容:PE90燃气管1米、PE63管146米、3PED57直缝钢管2米。
万科四季都会B73-2(高层)区域民用气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完工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交工时间为2023年5月8日;万科四季都会B74-1(洋房)民用气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完工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交工时间为2023年5月8日。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管理使用的2段燃气压力管道涉嫌未经监督检验,管道具体信息分别如下:
1.万科四季都会B73-2(高层)区域的调压箱内压力表显示为0.26MPa;其中有PED90管道24米、PED63管道92米等中压及次高压管道共计116米;
2.万科四季都会B74-1(洋房)区域的调压箱内压力表显示为0.25MPa;其中有PED燃气管1米,PED63管163米,3PED57直缝钢管2米等中压及次高压管道共计149米。
上述2段燃气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为当事人,该2段燃气压力管道自2023年以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全部在用,当事人未对上述燃气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就交付给使用单位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取得了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确认报告及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设计安装任务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2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确认报告1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1份等,证明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本局于2024年 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380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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