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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渝味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TH8E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号码:510***********1113
联系电话:159****828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附*号
2024年8月29日,重庆渝味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勇伟到本局第十所咨询办理该公司因未报年报申请移出异常业务。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报送、公示2023年的年度报告,该公司因未公示年度报告于2024年7月15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
2024年8月30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重庆渝味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承办。2024年9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公示2023年的年度报告,2024年7月15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报送并公示了2023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及本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询问笔录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1份,当事人在重庆市企业数据库上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以及补报年度报告情况。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当事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报告并公示年度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公示2023年的年度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目前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裁量减轻等级,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第一部分第7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规定,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的,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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