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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4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33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

当事人: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825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橙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8********0238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36******00

2024年6月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年7月3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当事人被抽检妃子笑荔枝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4424005687),根据2024年7月3日的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4424005687)检验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渝两江市监(质量)食抽处字〔2024〕第074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及编号为N0:4424005687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复检异议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销售被抽检批次妃子笑荔枝,被抽检批次妃子笑荔枝已销售完毕。根据抽样单显示,被抽检的妃子笑荔枝抽样数量(含备样)为3.1kg,备样数量1.55kg,抽样数量为1.55kg,单价为25元/kg,销售日期为2024年06月0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单据显示,被抽检批次妃子笑荔枝于2024年6月5日购进,数量为20公斤。抽检当日存在被抽检批次妃子笑荔枝与其他批次荔枝混合销售,抽样单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并有三方签字确认,故本案违法所得以抽样单抽样数量(含备样)为准,本案违法所得为3.1×25=77.5元,货值金额应为3.1×25=77.5元。

该批被抽检妃子笑荔枝的供货商为海南*****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978M,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迎宾大道恒大悦龙府***栋*楼,法定代表人为颜*全。当事人已对被抽检批次的妃子笑荔枝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2.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编号:SBJ24500000806033118ZX),证明2024年6月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进行了抽检。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质量)食抽处字〔2024〕第0741号),证明2024年7月5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质量)食抽处字〔2024〕第0741号)及检测报告(N0:4424005687)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门店进货单,零售库存记录等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77.5元。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物品进行召回,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检验单位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复印件、技术中心食品检验员证书复印件,证明检验单位为合法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4〕342号),已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处罚。

根据(渝市监发〔2023〕8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中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的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对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渝市监发〔2023〕8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其编码M00100501,裁量等级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为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为无社会影响,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则裁量罚款幅度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5元。

综上,对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5元;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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