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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3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31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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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825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橙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0238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36*****900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橙路*号附*号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橙路*号附*号经营的门头招牌为“GUOLIN果琳果琳仓储式会员店”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是一水果店且处于经营状态,店内有水果及散装称重食品在售,但现场无法提供该经营地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在售的散装称重食品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进销存记录。

该注册登记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橙路*号附*号的经营主体两江新区庆喜食品经营部已于2024年04月30日办理注销。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名称为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橙路*号附*号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经营地址符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已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于2024年5月29日取得该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行为属实且销售金额共计5599.7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599.70元,违法所得为5599.70元。

现场销售的散装称重食品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3.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4〕308号),已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身损害且积极配合调查,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等情节因素,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重庆果琳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为5599.70元;

二、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较低数额罚款公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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