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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3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31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赛德(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赛德(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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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赛德(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AHXP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

身份证件号码:220721****0213

联系电话:138****6493

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小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内部编号9-1#,设备代码31101008220210015378、注册代码:31105002982022055776,该电梯存在以下问题:3层一侧门门扇间隙大于6mm,一侧轿门门扇与门扇间隙大于6mm。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和拍照。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检测结果告知书》。其中《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显示信息为:“编号:023-梯-2405-010-00069,日期:2024年5月7日,使用单位名称福赛德(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装地点:两江新区水土镇奥山府,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唯一性编号:F8N66K63,检测依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不符合情况: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般项目1条,本次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关键检测项目:A1.2.7.1门间隙。相关决定:该电梯存在比较严重的不符合,决定立即停用整改。”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2024〕第2024050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使用相关电梯,并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方可重新启用。

2024年5月22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使用自行检测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电梯的行为立案调查,由第七所负责承办。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9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8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

2024年5月7日,当事人委托浙江中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了自行检测,当日当事人收到了浙江中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其中内部编号为14-1#的电梯存在轿厢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未配置包覆带异常伸长保护电气安全装置,检验结论为较严重不符合;内部编号9-1#的电梯存在3层一侧层门门扇与门扇间隙大于6mm,一侧轿门门扇与门扇间隙大于6mm、未配置包覆带异常伸长保护电气安全装置,检验结论为较严重不符合,决定立即停用整改。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据该电梯轿厢上粘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信息显示:内部编号9-1#,设备代码31101008220210015378,使用单位:福赛德(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电梯存在以下问题:3层一侧门门扇间隙大于6mm,一侧轿门门扇与门扇间隙大于6mm。据《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所示:“编号:023-梯-2405-010-00069,日期:2024年5月7日,使用单位名称福赛德(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装地点:两江新区水土镇***,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唯一性编号:F8N66K63,检测依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不符合情况: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般项目1条,本次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关键检测项目:A1.2.7.1门间隙。相关决定:该电梯存在比较严重的不符合,决定立即停用整改。”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2024〕第2024050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使用相关电梯,并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方可重新启用。

经查,当事人在知晓上述电梯自行检测结果后,对内部编号为14-1#的电梯立即停止了使用,并于当日进行了整改,在2024年8月2日取得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记录编号:023-梯-2405-010-00066),检测结论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

2024年5月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内部编号为9-1#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还未停止使用上述经自行检测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电梯(内部编号9-1#),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停止了使用并进行了整改,于2024年8月9日取得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记录编号:023-梯-2405-010-00069),检验结论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

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完成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设备代码31101008220210015378,记录编号:023-梯-2405-010-0006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份、《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谢*)1份,证明当事人为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的事实。

3.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2024〕第20240508号)1份、《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1份、浙江中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电梯检测服务合同》1份、当事人《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2份,证明当事人电梯自行检测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未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维保合同及维修人员资质1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设备代码31101008220210015378,记录编号:023-梯-2405-010-00069)等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326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立即停止使用经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经检验不合格或者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在30个工作日内消除隐患。”之规定。

当事人及时整改,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立即停止使用经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电梯经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未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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