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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3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31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雅豪万寿福居商务酒店)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雅豪万寿福居商务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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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雅豪万寿福居商务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B6C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46#-1-1

法定代表人:王*辉

身份证号码:512*******22

住址:重庆市北碚区*****46#-1-1

联系电话:133****7658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雅豪万寿福居商务酒店位于重庆市北碚区****46#-1-1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登记证编码:梯引AAI5628(20)补)存在如下问题:1.使用单位无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2.电梯档案不全(未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及在用电梯梯引AAI5628(20)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2024〕05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前补齐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梯(梯引AAI5628(20)补)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店长周学和负责人向飞向我局提交了部分整改材料,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及在用电梯梯引AAI5628(20)的安全技术档案,但缺少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等材料。

2024年7月1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的行为立案调查,由局第七所负责承办。

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8月13日,我局就该案进一步调查,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8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雅豪万寿福居商务酒店位于重庆市北碚区******46#-1-1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登记证编码:梯引AAI5628(20)补)存在如下问题:1.使用单位无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2.电梯档案不全(未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及在用电梯梯引AAI5628(20)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七所〔2024〕05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前补齐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梯(梯引AAI5628(20)补)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店长周学和负责人向飞向我局提交了部分整改材料,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及在用电梯梯引AAI5628(20)的安全技术档案,但缺少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等材料,当事人仍未能及时完成现场整改。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后续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现场笔录2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2份等证明违法事实。

3.当事人现场笔录2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2份等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维保合同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及在用电梯梯引AAI5628(20)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的事实。

2024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319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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