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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3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30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好时节生鲜超市(朱*海))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好时节生鲜超市(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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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好时节生鲜超市(朱*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PF8G

经营者身份证:500************1X

类型: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156****8978

住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居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也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0001131630,有效期至2028年8月30日。

2024年6月1日,本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1日在当事人两江新区好时节生鲜超市位于****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盒伊利早餐奶,上述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6个月。2024年6月3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3盒伊利QQ星儿童成长牛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产品已超过其标注保质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盒过期牛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七所〔2024〕6306号)及财物清单(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七所〔2024〕6306号)。

2024年6月2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进行调查,指定第七所负责调查取证。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8月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8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4年6月1日,本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1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盒伊利早餐奶,上述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6个月,投诉举报人提交了相关购买凭证。

经查,当事人为位于重庆****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食品货架上有投诉举报人购买的伊利早餐奶在售,货架上陈列有超过保质期的QQ星儿童成长牛奶3盒在售,生产厂家:潍坊伊利乳业有限公司(C16),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环路西朐山路南侧,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日,上述产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已超过其标示的有效期的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七所〔2024〕6306号)及财物清单(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七所〔2024〕6306号)。

当事人从欣语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QQ星儿童牛奶、伊利核桃早餐奶,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供应商资质。

据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脑销售系统中伊利核桃早餐奶的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销售明细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凭证信息一致,单价3元/盒,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伊利早餐奶1盒。故上述伊利早餐奶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3元。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3盒超过保质期的伊利QQ星儿童牛奶单价为4.5元/盒,未进行销售。故上述伊利QQ星儿童牛奶的货值金额为13.5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5元+3元=16.5元,违法所得为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 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财物清单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收银电脑销售系统中销售记录1份、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支付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收银电脑销售系统中销售记录1份、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支付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5元+3元=16.5元,违法所得为3元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供应商资质的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收银电脑销售系统中销售记录1份、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支付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5元、违法所得为3元,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裁量情节的事实。

2024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30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食品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供应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

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圆)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伊利QQ星儿童牛奶3盒。

二、当事人销售食品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供应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

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圆)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伊利QQ星儿童牛奶3盒。

4.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4002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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