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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6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0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彦鑫大药房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彦鑫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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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彦鑫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UY3A

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长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号码:513***********104X

联系电话:131****4777

联系地址: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长岭路*号

2023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陈*、孙*依法对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长岭路*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阴凉区货架上和饮料销售柜内8罐“重庆啤酒国宾”、7罐“TUBORG乐堡啤酒”,均已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6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5月6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延长扣押。

2023年4月13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陈*、孙*承办,于2023年4月18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2023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长岭路*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阴凉区货架上和饮料销售柜内有过期食品:8罐“重庆啤酒国宾”,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3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5元/罐;7罐“TUBORG乐堡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2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6元/罐。上述过期食品是从供货商渝北区***食品经营部处采购,“重庆啤酒国宾”进价:54元/件,数量:1件(12罐),金额:54元;“TUBORG乐堡啤酒”进价:52元/件,数量:1件(12罐),金额:52元;该批销售的4罐“重庆啤酒国宾”、5罐“TUBORG乐堡啤酒”均在保质期内销售。根据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售价情况,认定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罐×5元/罐+7罐×6元/罐=82元。当事人已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上述同批次啤酒的销售记录和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同批次啤酒销售记录,均未发现上述同批次啤酒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备案回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该案属于本局执法管辖;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供货商资质的照片打印件2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来源。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案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82元,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进行案件调查,且无违法所得,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违法经营的食品:8罐“重庆啤酒国宾”、7罐“TUBORG乐堡啤酒”;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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