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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6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0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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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4W69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商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牟**

身份证号码:512***********4472

联系电话:139****4888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商业*

2023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销售的1盒“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血塞通片”、2盒“血塞通分散片”、1盒“复方金钱草颗粒”未查找到相应处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店内销售处方药的流程一般是,员工先通过“微问诊”平台帮顾客开具处方,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由于员工工作疏忽,上述处方药销售之前未开具处方。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调查,经过陈*、孙*办案人员调查,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销售了1盒“头孢克肟分散片”,规格100mg×6片,销售金额17.86元;1盒“血塞通片,规格50mg×20片,销售金额6.5元;2盒“血塞通分散片”,规格50mg×48片,销售金额89.64元;1盒“复方金钱草颗粒”,规格10g×21袋,销售金额36.8元。根据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头孢克肟分散片”、“血塞通片”、“血塞通分散片”、“复方金钱草颗粒”属于处方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销售金额为17.86+6.5+126.4=150.76元,因此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处方药获违法所得150.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违法所得150.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你(单位)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7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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