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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6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99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宽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宽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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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99号

当事人:重庆市宽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9277H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17

联系电话:189******7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

2023年1月4日,我局接权利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市宽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场所和网络销售门店有涉嫌侵犯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查处。

”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13176015,注册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01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2类:汽车;小汽车;汽车底盘;陆地车辆推进装置;车身;汽车车轮;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摩托车(截止)。

”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681961,注册人:国营长安机器制造厂,注册日期:1994年3月14日,有效期至2004年3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2类:微型轿车。2012年4月20日注册人变更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商标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注册商标,其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长安汽车品牌配件销售的企业。我局2023年2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带有“”“”等商标的机油滤清器总成、火花塞总成、水泵密封垫等汽车配件若干,其中有9组51个的商品情况分别为:1.水泵密封垫(JL486ZQ2-A),规格型号1000178-A02,数量10个,销售价格为2.00元/个;2.机油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1012010-B01-AB,数量2只,销售价格为7.00元/个;3.火花塞总成,规格型号471Q-3707800,数量10件,销售价格为17.00元/个;4.CS75前门外护板总成(左),规格型号6102510-M01,数量6件,销售价格为60.00元/个;5.CS75前门外护板总成,规格型号6102610-M01-AA,数量4件,销售价格为60.00元/个;6.X7前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右),规格型号2803220-CJ01,数量7件,销售价格为7.00元/个;7.X7后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左),规格型号2804210-CJ01,数量4件,销售价格为7.00元/个;8.后门窗框装饰亮条总成(右),规格型号为6203620-CD01,数量1件,销售价格为26.00元/个;9.X7后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右),规格型号2804220-CJ01,数量7件,销售价格为8.00元/个。上述9组涉案商品(及包装)上分别标称有“”“”商标或标识。2023年2月17日,“”“”注册商标权利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辨认意见书,其辨认结论为:重庆市宽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16号12号楼1-3,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一期负一楼B19,关于贵局于2023年2月15日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查获的相关商品(详见附表),我司作为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我司生产或者我司许可生产作如下辨认:经辨认,我司认定附表所列商品为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附表所列商品非我司生产、非我司许可生产的商品,我司未向该公司提供附表商品,也未授权该公司使用我司商标。

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9组51个涉案商品的供货商名称及购进单据,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或进货发票,但当事人能提供销售凭据,以其销售价格为基础单价计算违法经营额如下:1.水泵密封垫,10个×2.00元/个=20元;2.机油滤清器总成,2个×7.00元/个=14元;3.火花塞总成,10个×17.00元/个=170元;4.CS75前门外护板总成(左),6个×60.00元/个=360元;5.CS75前门外护板总成,4个×60.00元/个=240元;6.X7前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右),7个×7.00元/个=49元;7.X7后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左),4个×7.00元/个=28元;8.后门窗框装饰亮条总成(右),1个×26.00元/个=26元;9.X7后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右),7个×8.00元/个=56元;违法经营额共计9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商标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事实。

3.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笔录(第2次)、权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在当事人处待销售的9组商品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笔录(第2次)、当事人提供的9组商品的销售零售单等,证明当事人有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第2次)、当事人提供的零售单等,证明本案涉嫌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0元+14元+170元+360元+240元+49元+28元+26元+56元=963元的事实。

6.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第1次)等,证明当事人无法说明涉嫌侵权商品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违法经营额963元等,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的事实。

2023年5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0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事人待销售的机油滤清器总成、火花塞总成等与第12类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了与“”“”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前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9组51个:1000178-A02水泵密封垫(JL486ZQ2-A)10个、1012010-B01-AB机油滤清器总成2个、471Q-3707800火花塞总成10个、6102510-M01CS75前门外护板总成(左)6个、6102610-M01-AACS75前门外护板总成4个、2803220-CJ01X7前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右)7个、2804210-CJ01X7后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左)4个、6203620-CD01后门窗框装饰亮条总成(右)1个、2804220-CJ01X7后保险杠侧安装支架总成(右)7个。

2.处罚款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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