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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97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5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戴姐食品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戴姐食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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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戴姐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8LMOL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戴晓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2419******1348

联系电话:133****068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

20221025日下午,本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在两江新区戴姐食品经营部内有过期的三只松鼠纸皮核桃等食品在售,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三只松鼠纸皮核桃一袋、天友高山酸奶一瓶、奥利奥巧轻脆饼干一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1026日,本局又分别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20221018日、20221019日在两江新区戴姐食品经营部购买到过期的三只松鼠手剥巴旦木一袋、三只松鼠纸皮核桃一袋。20221028日,本局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上述食品在售。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212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调查取证,本案于202331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戴姐食品经营部系一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连锁便利店,店招为“可购24小时便利店”,店内商品供货均为经营者通过重庆昊运购贸易有限公司系统网上订货后统一配送。20221025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一盒超过保质期的“奥利奥巧轻脆饼干”(柠檬芝士蛋糕味;生产日期:20211006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95G)在售,售价为8/盒。经查询当事人店内收银系统,该款食品进价为5.35/盒。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食品订销货记录截图、当事人经营者及店员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来源、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303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奥利奥巧轻脆饼干一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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