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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44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琴岚食品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琴岚食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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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琴岚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HJ7F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家园安置房项目堡凤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码:510********940

2022108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于202210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雀巢咖啡时发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比标签价格高。20221012日,本局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2022101日购买的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的销售价签上标明的价格为6.5/瓶,而实际收费为6.9/瓶,举报情况属实。20221020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门店内共销售三种瓶装雀巢咖啡饮料,分别名称为:雀巢丝滑拿铁无蔗糖、雀巢咖啡丝滑摩卡、雀巢咖啡丝滑拿铁。涉案的咖啡饮料为其中的一种,名称为:雀巢咖啡丝滑摩卡。该商品在当事人货架上对应的标签信息内容为:品名:268ml雀巢咖啡丝滑,条码:6917878036847,规格:268ml。涉案的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由当事人从重庆芳馨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配送至当事人门店后,放置在门店货架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门店电脑中“思迅商锐9.7”商业管理系统对其瓶装雀巢咖啡进销货情况进行调查,涉案的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在2022817日以前的销售价格为6.5/瓶,2022817日以后的销售价格为6.9/瓶。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称该商品由于其门店理货员的原因,在2022817日价格调整后,未及时更换货架价签,从而导致2022101日举报人购买该商品时,货架上该商品对应价签标示的销售价格仍为6.5/瓶,而当事人收银系统实际收费为6.9/瓶的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涉案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的销售记录,该商品在2022817日调价后,累计销售数量为17瓶,销售价格为6.9/瓶。经核算,涉案违法所得为(6.9/-6.5/瓶)*17=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思迅商锐9.7”商业管理系统瓶装雀巢咖啡进销货查询页面截图1份,举报人提供的收银小票和购买时的价签照片1份,当事人门店2022101日销售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的收银记录1份,202210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的事实及销售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事实。3.执法人员20221012日现场检查瓶装雀巢咖啡饮料销售价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21229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价签标示价格之外加价销售268ml雀巢咖啡丝滑摩卡的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罚款5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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