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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科创局,各孵化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要精神,加强全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
二、申报对象
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功能和认定条件,且自愿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
三、申报规定
(一)基地功能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方法,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建立孵化基地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孵化期满入驻园区并具备以下功能:
1.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3.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4.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5.政策落实功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认定条件
1.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2.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在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合法经营且运营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创业主体不少于30家。一年内接纳成功营运1年以上的孵化对象不少于15家。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4.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健全三级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保部门报备。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完善日常管理。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等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特定的服务对象。至少70%的孵化对象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5户。
6.专业的服务团队。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综合管理,至少有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4人。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2.《重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附件2);
3.近2年创业服务开展情况(体现场租减免的资料,导师队伍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创业服务的台账记录等佐证资料);
4.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6.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初评意见后,社保部门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通过审核的创业孵化基地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保部门命名认定。
(五)授牌。经认定的基地由社保部门授予“重庆两江新区创业孵化基地”。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于每季度首月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客观、如实、完整报送有关资料。
(二)成功创建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才可获得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三)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要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四)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命名:
1.已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2.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的。
3.被取消国家级或市级基地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4.被国家有关部委或市人力社保局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6.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7.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8.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9.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10.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评、社保部门复核后,予以取消命名。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命名的,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及佐证材料,报社保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附件:1.重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重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8日
附件1
重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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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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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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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 编 |
||||||
基地 基本 情况 |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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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
成立 时间 |
单位性质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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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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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详细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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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面积 |
基地 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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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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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员总数 |
场地租金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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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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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情况简介 |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 | ||||||
申报 单位 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社保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3份,审批单位和申报单位各1份。
附件2
重庆两江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
成立时间 |
入驻基地(园区)时间 |
经营范围 |
吸纳就业人数情况 |
企业法人代表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 大学生 |
其中: 农民工 |
其中: 失业人员 | |||||||||
说明: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在报送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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