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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8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 (两江)责改字〔2023〕62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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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96798R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润兴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郑凯  

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WBH63]显示,我局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130日你单位生产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19mg/m³,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28倍,构成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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