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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8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责改字〔2023〕61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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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96798R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润兴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郑凯  

根据科现场检查视听资料显示,我局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120日,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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