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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49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责改字〔2023〕36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蜀嘉物流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蜀嘉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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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蜀嘉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C3C84B

案源地址:江北复盛镇花朝门协睦村

法定代表人:王石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江北复盛镇花朝门协睦村的自有修车厂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废旧电瓶、废油桶直接堆放在修车厂地面,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张贴危险废物相关标识,更换下来的废矿物油分别存放在修车厂两端的两个塑料油桶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油的废油桶属于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涉嫌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摄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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