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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30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 (两江)责改字〔2023〕32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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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80TK62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刘福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管理的位于重庆江北区郭家沱街道新益村郭鱼路和福宏大道之间建筑材料露天堆放点未覆盖或者洒水、喷淋等降尘控尘措施,涉嫌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十二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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