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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59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 (两江)责改字〔2023〕14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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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44545F

地址:重庆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张志强

20235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原料厂房内建成河卵石加工项目,包含1条卵石机砂生产线、1条碎石机砂生产线,其中卵石机砂线正在生产,有粉尘和噪声排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构成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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