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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08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责改字〔2023〕7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 有 效 性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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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2WY76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烽        

我局于2023201取得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2〕第305号],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DW001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总锌浓度为1.4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0.4倍;DW002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总镍浓度为0.469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69倍,该行为未遵循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涉嫌超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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