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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88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责改字〔2022〕44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孙建)
[ 成文日期 ]
2023-03-17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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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孙建

身份证号:500235********4656

案源地址:两江新区天龙二支路小太阳幼儿园旁边厂房内

我局于2022510日对你经营的喷漆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喷漆房位于两江新区天龙二支路小太阳幼儿园旁边厂房内,主要业务是汽车喷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漆渣、空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设置危废暂存间进行规范贮存。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期限到期后对你(单位)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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