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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54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12-10 [ 发布日期 ] 2022-12-10

重庆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 -

1.1编制目的- 1 -

1.2编制依据- 1 -

1.3事件定义- 3 -

1.4事件分级- 3 -

1.5跨区域判断准则- 3 -

1.6实施原则- 3 -

1.7适用范围- 4 -

2两江新区环境风险评估结论- 6 -

2.1环境风险物质- 6 -

2.2环境风险源- 6 -

2.3环境风险受体- 8 -

2.4环境风险等级- 9 -

2.5优先管理对象清单- 10 -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7 -

3.1管委会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7 -

3.2现场处置指挥部- 17 -

3.3分级处置- 22 -

4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24 -

4.1监测监控- 24 -

4.2预防- 24 -

4.3预警- 25 -

4.4信息报告- 27 -

5应急响应- 30 -

5.1分级响应- 30 -

5.2响应措施- 30 -

5.3响应终止- 33 -

6后期工作- 35 -

6.1损害评估- 35 -

6.2事件调查- 35 -

6.3善后处置- 35 -

7应急保障- 37 -

7.1组织和队伍保障- 37 -

7.2装备、物资和资金保障- 37 -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37 -

7.4技术保障- 37 -

7.5责任追究- 38 -

8预案管理- 39 -

8.1预案宣传- 39 -

8.2预案培训- 39 -

8.3预案演练- 39 -

8.4预案修订- 39 -

8.5预案衔接 - 39 -

8.6预案解释 - 40 -

重庆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重庆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提供支撑。

1.2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1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6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日修订);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技术标准规范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3.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方法》(HJ941-2018);

  4. 《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5.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9号);

  6.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办法》(环办应急〔20189号);

  7.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2.2其他资料

  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编制);

  2. 《重庆两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重庆两江新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1.3事件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跨区域判断准则

由于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独特,非独立的行政区域,下辖江北区、渝北区和北碚区(以下简称“三北”区)的部分区域。对于两江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跨区县,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实施中按两江新区中某地域所在地的实际行政区属性判断。

如果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和影响范围仅限于“三北”区中某一个行政区,对其余“两北”行政区无影响,也对其它行政区无影响,则认可该事件属于未跨区县事件;如果事件事发地位于“三北”区中任意一行政区,但事件影响至其余“两北”行政区或其它行政区,则认为该事件是跨区县环境事件。

1.6实施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事业单位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即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共计130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因管辖区域外发生其他事件从而影响两江新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直接开发区(包括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7个建制镇街规划红线内的开发建设推进范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区域和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果园、寸滩港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重庆两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事发地所属党委区政府按“属地管理为主,属事管理为辅”的原则共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两江新区直管区环境管理事权划分方案(修订)》(渝环发〔201558号)相关规定和《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与“三北”区环保局环境监管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议定事项,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三北”区生态环境局中任何一方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均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五个第一”要求积极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由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行政区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园区公司参与现场处置。由违法排污及其他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园区公司参与现场处置;涉及行政区其他部门参与的,由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接行政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协调处置。(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和两江新区直接开发区概况见附件3

另外,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和直接开发区辐射事故按照《重庆两江新区都市经济开发板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执行。长江三峡库区两江新区流域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两江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两江新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要求执行。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按照《两江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2两江新区环境风险评估结论

2.1环境风险物质

两江新区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主要有:柴油、汽油、天然气、机油、油漆及稀释剂、盐酸、氨水、液氨、危险废物、异氰酸酯、切削液、硫酸、氢氧化钠、清洗剂、甲醇、丙酮、丙烷、硝酸、二甲苯、乙醇、煤油、乙酸乙酯、乙炔、乳化液、胶水、异丙醇、脱模剂、脱脂剂、油墨、双氧水、正己烷、重铬酸钾、磷酸、氢氟酸、多元醇、醋酸、高浓度废水等。

储存量较大的企业有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川港燃气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两江分厂、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运维点项目)、重庆延锋安道拓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德隆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双英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奥特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五龙动力(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等。

2.2环境风险源

2.2.1固定源

根据两江新区管理企业情况,属于两江新区管理的各种类型的单位合计约347家。其中属于工业企业类型的276家,港口码头3家,加油站及加气站52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家,天然气长输项目5家,园区4家。

截止20191216日,已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共计334家,未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13家。

现有347家企业中,经企业自鉴及专家审核,其中属于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6家,属于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31家,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有310家。

表2.2-1 两江新区环境风险源统计表

序号

风险源类型

风险源数量

重大环境风险

较大环境风险

一般环境

风险

不涉及环境风险

1

工业企业

276家

6

23

239

8

2

加油加气站

52家

0

3

49

0

3

污水处理厂

5家

0

2

3

0

4

集中式垃圾

处置设施

0家

0

0

0

0

5

危废经营单位

2家

0

2

0

0

6

尾矿库

0家

0

0

0

0

7

石油天然气

长输管线

5条

0

1

4

0

8

石油天然气

开采井

0座

0

0

0

0

9

工业园区

4家

已按计划进行

2.2.2移动源

1)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运输的道路

两江新区不涉及专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两江新区大部分企业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使用,其中需要进行运输的企业,在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备案后,再进行环境风险物质的运输。

据调查,两江新区除鱼复园区、水土园区、龙兴园区外,其他区域均未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道路。

2)跨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桥梁

两江新区不涉及跨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桥梁。

3)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运输的水路

嘉陵江、长江两江新区段具有航运功能,但两江新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港口和码头。两江新区其他河流不具有航运功能。

经过嘉陵江、长江两江新区段的运输船只若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

2.3环境风险受体

1)水环境风险受体:两江新区水环境风险受体主要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长江、嘉陵江等。

2)大气环境风险受体:两江新区平均人口密度为1771/平方千米。两江新区大气环境风险受体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机构、客运站、机场、码头、人口密度超过1771/平方公里的镇街等具体情况如表2.3-1所示。

表2.3-1 两江新区大气环境风险受体信息统计表

受体名称

受体类型

人口密度(人/km2)

翠云街道

居民区

2834

鸳鸯街道

居民区

5600

大竹林街道

居民区

4923

人和街道

居民区

8599

天宫殿街道

居民区

14909

金山街道

居民区

8103

康美街道

居民区

4778

129所教育机构

文化教育机构

>1771

286座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

>1771

3座火车站

火车站

>1771

1座客运码头

客运码头

>1771

3座客运站

客运站

>1771

1座机场

机场

>1771

2.4环境风险等级

将两江新区划分为19个评估子单元。按照环境风险指数进行分析。各评估子单元的环境风险等级见表2.4-1

表2.4-1 重庆两江新区各评估子区域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结果

序号

街道名称

水环境风险等级

大气环境风险等级

综合环境风险等级

1

鸳鸯街道

R水12.58-L

R气35.17-M

R综合28.75-L

2

人和街道

R水14.3-L

R气29.22-L

R综合29.39-L

3

天宫殿街道

R水8.73-L

R气20.13-L

R综合22.89-L

4

翠云街道

R水14.30-L

R气17.09-L

R综合23.81-L

5

大竹林街道

R水18.02-L

R气25.85-L

R综合33.96-M

6

礼嘉街道

R水12.30-L

R气16.87-L

R综合26.32-L

7

金山街道

R水13.13-L

R气37.3-M

R综合30.34-M

8

康美街道

R水9.76-L

R气29.47-L

R综合26.70-L

9

鱼嘴镇

R水14.72-L

R气17.77-L

R综合27.76-L

10

复盛镇

R水11-L

R气15.95-L

R综合23.87-L

11

郭家沱街道

R水13.38-L

R气14.61-L

R综合20.41-L

12

龙兴镇

R水13.86-L

R气18.41-L

R综合23.16-L

13

石船镇

R水9.28-L

R气8.55-L

R综合0-L

14

水土街道

R水18.02-L

R气20.35L

R综合31.28-M

15

复兴镇

R水7.8-L

R气0-L

R综合0-L

16

悦来街道

R水7.8-L

R气12.9-L

R综合4.9-L

17

两路

保税港区

R水7.8-L

R气15.53-L

R综合16.61-L

18

寸滩

保税港区

R水7.8-L

R气17.69-L

R综合14.79-L

19

江北

嘴金融平台

R水7.8-L

R气0-L

R综合0-L

20

重庆

两江新区

R水28.42-L

R气34-M

R综合37.42-M

从上表可知,重庆两江新区区域水环境风险等级为“低(L)”,重庆两江新区所有评估子区域水环境风险等级均为“低(L)”;重庆两江新区区域大气环境风险等级为“中(M)”,其中:金山街道、鸳鸯街道评估子区域大气环境风险等级为“中(M)”,其余17个评估子区域大气环境风险等级为“低(L)”;重庆两江新区区域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中(M)”,其中:大竹林街道、金山街道、水土街道评估子区域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中(M)”,其余16个评估子区域综合环境风险等级均为“低(L)”。

2.5优先管理对象清单

根据识别分析结果,筛选建立包括重点环境风险源、重点环境风险受体以及重点管控区域在内的优先管理对象清单,对清单中风险源、风险受体以及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2.5.1重点管控区域

两江新区综合环境风险需重点监管的区域为水土街道、金山街道、大竹林街道,3个街道综合环境风险等级均为“中(M)”,因此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另由于鱼复工业园及龙兴工业园企业众多,故本评估将鱼嘴镇、龙兴镇也纳入重点监管区域。

表2.5-1 两江新区重点管控区域重点风险源清单

序号

重点管控区域

风险源类型

重点风险源名称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1

水土

街道

固定源

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两江分厂)(已停产)、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进世美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较大

移动源

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

/

2

金山

街道

固定源

重庆德隆盛实业有限公司

重大

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较大

移动源

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

/

3

大竹林街道

固定源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光电园南加油加气站、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林厂区)

较大

移动源

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

/

4

鱼嘴镇

固定源

重庆德天实业有限公司

重大

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奥特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北汽岱摩斯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鱼嘴水厂、重庆市三峡鱼复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果园污水处理厂

较大

移动源

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

/

5

龙兴镇

固定源

重庆卓通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安迪车用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双英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五龙动力(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爱思开(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厚诚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较大

移动源

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

/

图2.5-1 两江新区重点管控区域分布图

2.5.2重点环境风险源清单

1)固定源

本次评估将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作为重点环境风险源优先管理对象,并以清单的方式列出,具体见表2.5-2

表2.5-2 重点环境风险源清单

编号

名称

所属镇/街道

风险级别

1

重庆德隆盛实业

有限公司

金山街道

(出口加工区)

重大[较大-水(Q2-M2-E3)+较大-大气(Q1-M1-E1)]调

2

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郭家沱街道

重大[较大-大气(Q1-M2-E1)+重大-水(Q2-M3-E2)]

3

重庆德天实业有限公司

鱼嘴镇(鱼复工业园区)

重大[较大-大气(Q1-M1-E1)+ 一般-水(Q1-M1-E2)]调

4

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水土街道(水土高新技术园区)

重大[较大-大气(Q2-M1-E1)+重大-水(Q2-M2-E1)]

5

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重大-大气(Q2-M2-E1)+重大-水(Q2-M2-E1)]

6

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两江分厂

重大(Q2M2E1)

7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较大-水(Q1-M1-E1)]

8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大气(Q2-M1-E2)+较大-水(Q2-M1-E1)]

9

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较大(Q1M1E1)

10

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大气(Q2-M1-E1)+一般-水(Q0-M1-E1)]

11

重庆超硅半导体

有限公司

较大(Q1M2E1)

12

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大气(Q1-M2-E1)+较大-水(Q1-M2-E1)]

13

重庆东进世美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水(Q1-M1-E1)+较大-大气(Q1-M1-E1)]

14

重庆云青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两江新区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运维点项目)

鱼嘴镇(鱼复工业园区)

较大(Q2M1E1)

15

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较大[一般-大气(Q0)+较大-水(Q2-M2-E3)]

16

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较大[一般—大气(Q0)+较大—水(Q1 M1E1)]

17

奥特斯科技

(重庆)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大气(Q2-M1-E1)+一般-水(Q2-M1-E3)】

18

北汽岱摩斯汽车系统

(重庆)有限公司

较大(Q1M2E1)

19

重庆两江水务

有限公司鱼嘴水厂

较大(Q1M2E1)

20

重庆市三峡鱼复排水

有限责任公司

果园污水处理厂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较大-水(Q1-M2-E2)]

21

重庆卓通汽车

工业有限公司

龙兴镇(龙兴工业园区)

较大(Q1M2E1)

22

重庆安迪车用材料

有限公司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较大-水(Q1-M1-E1)]

23

重庆双英汽车座椅

有限公司

较大(Q2M1E1)

24

五龙动力(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爱思开(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较大[一般-大气(Q0)+较大-水(Q3-M2-E3)]

25

重庆厚诚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较大[一般-大气(Q0)+一般-水(Q0)]调

26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翠云街道

较大[一般-大气(Q0)+一般-水(Q0)]调

27

福耀玻璃

(重庆)有限公司

较大[一般-大气(Q0)+一般-水(Q1-M2-E3)]”调

28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礼嘉街道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一般-水(Q0)]

29

重庆延锋安道拓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

较大(Q2M1E1)

30

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金山街道(出口加工区)

较大(Q1M2E1)

31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大竹林街道

较大[较大-大气(Q1 -M1 -E1 )+较大-水(Q1 -M1 -E1 )”]仅办公,该公司对两江新区辖区加油加气站进行总体风评,其所属加油加气站已作了专项风评

32

重庆川港燃气有限公司

较大(Q1M1E1)

33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光电园南加油加气站

较大[较大-大气(Q1-M2-E1)+一般-水(Q1-M1-E3)]

3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林厂区)

康美街道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较大-水(Q1-M1-E1)]

35

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九曲河污水处理厂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一般-水(Q0]

36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金湖加油加气站

人和街道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一般—水(Q0)]

37

重庆龙禹渝兴石油有限公司龙头寺加油加气站

天宫殿街道

较大[较大—大气(Q1-M1-E1)+一般—水(Q0)]

2)移动源

建议将如下区域作为移动风险源重点管控区域。

表2.5-3 移动风险源重点管控区域

序号

重点管控区域

管控重点内容

1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

根据危化品运输情况调整运输路线

落实运输载具管控要求

2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开发区

根据危化品运输情况调整运输路线

落实运输载具管控要求

3

重庆龙兴工业园

根据危化品运输情况调整运输路线

落实运输载具管控要求

4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根据危化品运输情况设置运输路线

落实运输载具管控要求

2.5.3重点环境风险受体清单

本报告将处于重点监管区域的水环境风险受体、人口集中区作为重点环境风险受体优先管理对象,并以清单的形式列出,见表2.5-4

表2.5-4 重点环境风险受体清单

序号

重点管控区域

风险受体类型

重点环境风险受体

要素

1

水土街道

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土街道嘉陵江水土自来水厂水源地、北碚区水土街道嘉陵江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水源地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水土街道内居民、学校、医院等

2

金山街道

重要水体

长江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金山街道内居民、学校、

医院等

3

大竹林街道

饮用水源保护区

梁坨水厂饮用水源地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大竹林街道内居民、学校、

医院等

4

鸳鸯街道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鸳鸯街道内居民、学校、医院等

5

鱼嘴镇

重要水体

长江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鱼嘴镇内居民、学校、医院等

6

龙兴镇

重要水体

御临河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龙兴镇内居民、学校、医院等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管委会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两江新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成立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指挥长,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办)、经济运行局、现代服务业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社会发展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火车北站综管局、公安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能职责见附件2)。

应急指挥部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指挥调度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请求协调相关市级机构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实施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3.2现场处置指挥部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现场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维稳、善后工作、事件调查及专家组等工作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由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开发板块所属行政区生态环境局按照“事权划分”规定牵头,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特种设备事故和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共5大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确定各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集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相关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消除污染,调查事件原因及开展损害监测、评估,组织对外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均要服从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综合协调组:牵头部门为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有管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2)现场处置组: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牵头部门和组成部门。

职责:开展事态分析,研判处置技术,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切断污染源头,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其中,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为经济运行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生态环境分局、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城市管理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生态环境分局、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规划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生态环境分局、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生态环境分局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为经济运行局、现代服务业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其它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中:城市管网及河流湖库突发水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城市管理局;其它不明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事发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生态环境分局、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3)应急监测组:牵头部门为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行业和环境监测机构、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牵头部门为社会发展局,成员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医疗机构、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护、心理疏导;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5)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为经济运行局、现代服务业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配送、存放;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电力、燃气保障,提供应急工作资金保障;提供交通、通信保障;开展应急测绘。

6)舆论引导组:牵头部门为宣传部,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维稳组:牵头部门为政法委(信访办);成员单位为公安分局、现代服务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治安管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善后工作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为生态环境分局、社会保障局、现代服务业局、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做好事故灾害评估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9)事件调查组:

根据事件不同类型确定事件调查组的组成部门。

其中,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为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城市管理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违法排污及其他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开展评估。

3.3分级处置

当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管委会牵头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事故影响严重的,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援助请求,明确请求事项和支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对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和内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报告。管委会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下,配合市级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4.1监测监控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和相邻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部门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共享,加强例行环境监测,收集、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

4.2预防

建立常设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1)加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按照“事权划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及风险信息登记工作,编制、完善和优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2加强对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排查。按照“事权划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设置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环境应急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对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如下规定。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嘉陵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2信息研判

相关部门应通过互联网、环境污染投诉、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其它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及时传送至生态环境分局。

相关部门在收集到区内、市级部门、“三北”区和和其它途径传递的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对情况复杂的请求市级部门参与研判,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3预警发布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研判结果预警级别为蓝色或黄色,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两江新区管委会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对于研判结果较严重的可能达到橙色和红色的预警结果,管委会立刻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

对蓝色或者黄色的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行政区域;同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采取以下措施,部署预警工作。

1)实时研判。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基于研判结果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下达指令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控,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5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先期防范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对于蓝色和黄色级别预警结果,如果研判结果降低预警级别,可以调整后重新发布;如研判结果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预警措施。

如研判结果证明黄色可能升级为橙色甚至红色,管委会应当立刻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

4.4信息报告

4.4.1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警电话:15223112369)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要立即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结果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管委会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4.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4.4.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4.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三北”区生态环境局相互通报,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管委会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三北”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内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等导致次生或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两江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和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并向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三北”区相关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对于直接管理区内的,初判结果为一般和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管委会分别启动级和III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对于初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要求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程度、敏感时段、发展趋势和事件损失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实施先期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先期处置事态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事件初判结果由较大转为一般,响应级别可由III类转为IV类。

5.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应迅速按3.1要求成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5.2.1先期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物质,严防造成环境污染。

5.2.2现场处置

1)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情况严重时,要求事发地周边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降低环境污染负荷。

2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章节“3.2现场处置指挥部(2)现场处置组”职责分工,由各牵头部门单位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进行事件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如遇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章节“3.2现场处置指挥部(2)现场处置组”职责分工,由相关牵头单位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5.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由公安分局配合相关部门、事发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事发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5.2.4医学救援

社会发展局迅速组织本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2.5应急和损害监测

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6市场监管与调控

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根据事件处置需求,社会保障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为受灾群众和参加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后勤服务、饮水供应、生活保障、食宿安排、车辆保障、救援物资配送等。

5.2.7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宣传部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8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分局在政法委(信访办)指挥指导下,按照公安工作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现场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行政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双方部门“事权划分”牵头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重特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配合市政府组织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6.2事件调查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按市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行政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环境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特种设备事故、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等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行政区生态环境局将环境事件调查结果送相应处置的牵头部门,同时将环境事件调查结果上报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事发地行政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

7应急保障

7.1组织和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负有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职责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处置单位,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加强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与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级专家库队伍建立救援协作制度,应急响应视情况报请其它市级救援队伍、市级专家库成员参与处理,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专家库见附件5,应急队伍见附件6

7.2装备、物资和资金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使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7.5责任追究

对不按有关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拒不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提高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部门应急联动、公众自我防范的意识。

8.2预案培训

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重点应急救援企事业单位对本预案的内容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是要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按照预案内容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8.3预案演练

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重点应急救援企事业单位、重点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定期要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综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8.4预案修订

三北”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环境风险源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当符合预案修订条件时,生态环境分局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预案修订工作。

8.5预案衔接

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或修订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编制、使用过程中与两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两江新区公共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应急预案、“三北区”环境应急预案有关内容衔接。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区域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记录并归档。

本预案由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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