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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4N0DN1C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8日23时许,接12345交办相关投诉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重光站五号风亭及施工通道暗挖初支、二衬工程,该单位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擅自使用1台推土机、1台装载机、1台风机进行施工作业。经现场勘查,附近存在环境敏感点,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8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8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2年10月12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0月12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10月12日获取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6.2022年10月12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3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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