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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翌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KX539W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21日,执法人员联合双随机检查中,发现重庆翌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烤漆房在未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烤漆作业,烤漆废气直接散排环境,构成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翌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1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21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2年11月4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1月4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11月4日获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2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翌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由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面临倒闭;2.望贵局免予经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翌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翌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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