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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海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AGCNQ6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12日,接新区应急值班室转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果园港综合保税区配套道路工程及海关监管配套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的2号路地通道的左洞内有一辆柴油罐车的油箱因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而泄漏,经后续调查,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均为该公司雇佣,因其处置不当造成柴油泄漏,该行为构成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12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10月12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月16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16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16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2年10月26日获取项目施工合同;
7.2023年1月16日获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2〕95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四川锦浩卓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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