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当事人: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一九四六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000068263827H
投资人:唐茂雪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2号K27商业裙楼
2024年3月6日下午15时10分,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2号K27商业裙楼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一九四六网吧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常营业中,经核查,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查看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吴明月,《营业执照》上显示投资人为唐茂雪。当事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取证。
2024年3月15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5日14时36分,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聂宏洲(股东)持投资人唐茂雪委托书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了进一步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事实,确认了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的事实。
2024年3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当事人办理的《营业执照》投资人为唐茂雪,《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吴明月。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63827H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第二组:编号为(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改字〔2024〕7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网吧网管敖东3月6日、当事人聂宏洲(股东)3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事实。
第四组: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了当事人证照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聂宏洲(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聂宏洲的身份,当事人网吧网管敖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身份,委托书一份,唐茂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为网吧投资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罚告字〔2024〕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截至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4年4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