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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27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8 |
两江新区法律援助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援助范围
(一)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作出的补充规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2.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5.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7.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五)《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承办机构
重庆两江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四、申请法律援助流程
1.审查身份信息,现场咨询登记。
2.了解咨询者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和诉求等情况,依据其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
3.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引导办理;非法律援助咨询事项的,引导向其他渠道求助。
4.申请人向两江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予以受理。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7.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用;
4.申请事项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七、服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一楼
电话咨询:63012311,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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