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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4019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司罚决字〔2022〕第0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12-20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志勇)

当事人:杨志勇,男,联系地址:重庆市XXXXXX联系电话:XXXX,执业证号: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现查明,杨志勇于20211221日在未经杨某合法授权情况下,按他人指示以杨某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了其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侵害了杨某合法权益。案发后,我局组织双方达成和解,但杨志勇终未履行和解承诺。

上述事实有法院庭审记录、调解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杨志勇前述行为构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经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之违法行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至四十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之规定经研究后,现对杨志勇作出“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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