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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4653G
法定代表人:蔡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承建施工的两江大道K3+100-K3+600段(长安项目中轴线区间)改造工程未对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建管中心责令该部位暂停施工,消除安全隐患,但你单位在3月14日继续野蛮施工、冒险作业,致使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5.资质证书(副本)6.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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