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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电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1BEFX36
法定代表 人:何冬梅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3月20日和3月21日,公司管理人员龚进秋在龙湖西苑(渝北区龙溪镇新南路6号)组织工人陈荗友、赵训才进场无相关资格证书进行了消防管道切割、焊接等施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移交《案件移送书》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 ;结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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