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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 表 人:杨波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作为首钢地产悦来项目精平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转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5首钢地产悦来项目精平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7.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8.2020年5月-2021年1月专业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明细表;9.首钢地产悦来项目精平土石方工程项目经营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7.6645万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陆佰肆拾伍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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