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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65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3〕第6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龙湖嘉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龙湖嘉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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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庆龙湖嘉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827097X

代表人:董迁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作为重庆龙湖嘉旭礼嘉商业核心区项目(A47-4地块)1#楼商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C-3F-01古二月项目的建设单位,其消防设计文件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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