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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34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重庆两江新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2022年10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职责,确保事发后迅速、有序、有效地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并在事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状态

1.2编制依据

依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重庆两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牵头责任,落实坐镇指挥与现场协同指挥相融合的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各直属企业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参照执行。

1.5跨区域联动

除直接管理区域的8个街道外,其他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由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事发地所属党委政府按属地管理为主,属事管理为辅的原则共同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

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指挥长:办公室副主任

应急局局长

规资局局长

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宣传部、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政法委、经济运行局、产业局、现服局、财政局(国资局)、建设局、城管局、社发局、教育局、社保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北站综管局、团工委、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规资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分管负责人。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区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设在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考核新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后评估。

2.2前方指挥部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成立区地指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地指指挥长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区地指设立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区地指可根据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和应对需求,增减相关编组。

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规资局、应急局

成员单位:产业局、现服局、公安分局、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各工作组及对外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交通、水电气、应急物资等保障工作;收集汇总灾险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对接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应急指挥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应急局

成员单位:建设局、产业局、社发局、规资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展开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街道(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规资局

成员单位:建设局、城管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进行灾险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社发局

成员单位:应急局及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医疗救治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舆情引导

牵头单位:宣传部

成员单位:应急局、社发局、团工委、应急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 安全保障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应急局、建设局、城管局。

工作职责:负责调动警力积极参与突发事件治安防范、秩序维护工作。负责救援现场区域警戒和人员疏散;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突发事件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街道地质灾害机构

街道地质灾害工作在区地质灾害机构领导指挥下,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两个街道以上的,应当建立区域间联防协作机制。社区应当协助街道和园区开展地质灾害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2.4其他地质灾害机构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地质灾害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

3.1.1隐患排查

规资局、街道(单位)要按照属事属地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程度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台账,分级分类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规资局要统筹对集市、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3.1.3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规资局依据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点防治措施),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监测预警措施

规资局要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技术管理员等四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5落实地质灾害防治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群防群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3.2预警分级

3.2.1监测预警体系

各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加快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逐步完善“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3.2.2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3.3.1发布权限

区地指办在收到市气象局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以及实时降雨信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后,与相关单位会商确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区地指办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一般不发布。

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并按相应权限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3.3.2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各街道地质灾害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不断改进完善风险预警的技术水平,提高预警精度。

3.3.3发布对象

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街道、学校、医院、市场、农家乐、景区和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3.3.4信息反馈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

3.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街道(单位)依照群测群防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坚决按照“上游预警、中游监测、下游转移”的工作思路,严格执行“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的刚性要求,全面落实“六早六撤”“早撤快跑”的经验做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Ⅳ级(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地街道(单位)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Ⅲ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强化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加密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检查防灾责任体系落实情况;加密房前屋后斜坡、靠山靠崖、沟口等危险地段巡查与监测;做好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指导街道(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准备,必要时,组织指导风险严重区域受威胁人员果断提前转移避让,并做好避险转移人员的安置和管控,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Ⅱ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对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密巡查、排查、监测;滚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临预警预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风险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并做好人员安置和管控;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区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Ⅰ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灾害点24小时巡查、监测、预警;实时加强雨情、灾险情收集研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受威胁人员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要求,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做好避险疏散人员的安置和管控。

5)短临预警和专业监测预警响应

短临预警和专业监测预警响应由规资局负责,根据气象短临预警和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级别,实时提升加密会商调度、精准高效处置。对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的险情和灾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和组织应对。

3.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响应级别可以气象部门预警、警报为指南,以市水利局、市规资局研判通报为线索,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险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终止预警,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灾情(险情)报告

3.6.1报警和处警

受地质灾害的街道(单位)第一时间向区地指办、管委会、规资局和应急局报告。

事发地街道(单位)先期处置,区地指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处置。情况危急时,事发地街道(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3.6.2信息报送

事发地街道(单位)指挥机构应遵循“有灾必报、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首报快、续报准”要求,落实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地指办接到灾情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地指办。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地指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处置情况、后续工作有关情况向市地指办报告

经规资局、应急局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在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时,及时报请市地指组织、指挥、协调。

4.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驻守地质队员第一时间到场勘察上报情况,街道、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区地指办。

4.3Ⅳ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重点场所、重点地段和特殊时期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2)发生跨街道的、超出事发地街道(单位)应对能力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3)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的。

4)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5)因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不满100人的。

6)因灾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7)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上述条件达到两个以上的,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副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等级。

4.3.2响应行动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可采取以下一条或多条措施报指挥长同意后执行。

1)区地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调度事发地街道或灾情现场,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 落实靠前指挥,由受灾街道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

2)针对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驻守地质队员加强地质灾害点巡查,根据险情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对灾害点受威胁群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避险。

4)开展会商研判,划定重点防范区域或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5)地质灾害业务人员、区地指办值班干部落实值班,实时关注天气情况,根据天气变化指导基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落实坐镇指挥。

6)根据实际通知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7)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重点场所、重点地段和特殊时期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2)发生跨街道的、超出事发地街道(单位)应对能力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3)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4)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5)因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

6)因灾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上述条件达到两个以上的,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经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组织相关副指挥长会商后报告,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等级。

4.4.2响应行动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会商后,可采取以下一条或多条措施报指挥长同意后执行。

1)区地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视频调度事发地街道和受灾现场,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落实靠前指挥,由规资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

2)针对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地质业务人员、地质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加强地质灾害点巡查,根据险情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对灾害点受威胁群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避险。

4)开展会商研判,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5)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地指办带班领导落实值班,实时关注天气情况,根据天气变化指导基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落实坐镇指挥。

6)通知应急队伍携带装备参与应急处置。

7)根据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派指导组赶赴一线,协助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救援工作,落实靠前指挥。

8)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

9)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拨、配送适度的应急装备物资。

10)必要时,提请周边区应急队伍和装备支援。

4.5Ⅱ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重点场所、重点地段和特殊时期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发生跨街道的、超出事发地街道(单位)应对能力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4)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5)因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

6)因灾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上述条件达到两个以上的,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经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组织相关副指挥长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商后,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等级。

4.5.2响应行动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指挥长组织相关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商后,可采取以下一条或多条措施报指挥长同意后执行。

1)区地指指挥长或指定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视频调度事发地街道和受灾现场,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落实靠前指挥,由规资局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

2)针对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地质业务人员、地质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加强地质灾害点巡查,根据险情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对灾害点受威胁群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避险。

4)开展会商研判,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5)地质灾害其他副指挥长落实值班,指定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联络,落实坐镇指挥。重要灾情信息,实行“叫应”机制。

6)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综合应急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携带装备参与受灾地应急处置。

7)根据需要,区地指办派指导组赶赴一线,协助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救援工作,落实靠前指挥。

8)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

9)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拨、配送适度的应急装备物资。

10)必要时,提请周边区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装备支援,提请市地指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的支援。

11)区地指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区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及职责。

12)区地指及时向市地指办报送有关信息,由市地指办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6Ⅰ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重点场所、重点地段和特殊时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发生跨街道的、超出事发地街道(单位)应对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的。

4)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因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6)因灾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上述条件达到两个以上的,由区地指办提出意见,经区地指指挥长报告区减灾委总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等级。

4.6.2响应行动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地指提出意见,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商后,报区减灾委总指挥长决定采取以下一条或多条措施。

1)区减灾委总指挥长或指定的地指指挥长主持会商,视频调度事发地街道和受灾现场,了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落实靠前指挥,由指挥长或指定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

2)针对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邀请市地质业务人员、市级地质专家、区地质业务人员、驻守地质队员加强地质灾害点巡查,根据险情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对灾害点受威胁群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避险。

4)开展会商研判,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5)区地指指挥长落实值班,指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联络,落实坐镇指挥。重要灾情信息,实行“叫应”机制。

6)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综合应急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携带装备参与受灾地应急处置。

7)根据需要,区地指派指导组赶赴一线,协助指导事发当地开展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靠前指挥。

8)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掌握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9)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拨、配送适度的应急装备物资。

10)必要时,提请周边区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装备支援,提请市地质指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的支援。

11)区地指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区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12)区地指及时向市地指办报送有关信息,由市地指办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7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灾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

经技术支撑组判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街道(单位)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由应急局接收,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影响范围、风险监测与防范、灾情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开展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调查评估组应将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向区地指及有关部门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5新闻发布

1)宣传部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2)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牵头,按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3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市政府负责。

4)未经区地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和肆意传播虚假信息。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局、规资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选择确定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技术支撑。

6.3应急救援装备

应急局、规资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配备必备的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资金和物资保障

街道(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属新区应承担部分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5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宣传

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应急局应及时进行宣贯。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每3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由应急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演练结束后,应急局应及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局和市规资局。

7.4监督检查

应急局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经验和教训。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落实有关应急职责。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地指应对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

2)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8.2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3预案审批与实施

本预案报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渝两江管办发〔2016142号)同时废止。

8.4预案修订

应急局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8.5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9附件

F9.1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表

F9.2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表

F9.3区地指、区地指办和成员单位职责

F9.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及响应

F9.5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及响应

F9.6有关部门和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值班电话

F9.7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F9.8地质灾害驻守街道专业技术单位一览表

F9.9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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