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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3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重庆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重庆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两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记。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红色警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4个以上街道发生,或3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4个以上街道发生,或有5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区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区。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Ⅱ级)疫情(橙色警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3个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3个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Ⅲ级)疫情(黄色警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5个以下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Ⅳ级)疫情(蓝色警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个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1个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3个以下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3个以下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新区直管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街道办事处和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街道办事处、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处置,严格消毒,彻底灭源,隔离封锁,溯源追踪,强制免疫,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两江新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纪工委监察室、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宣传部、现代服务业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机构)组成,其负责人为成员。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增加或减少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由社会发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会发展局分管副局长和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社会发展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建专家组

社会发展局(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

(四)应急处理机构

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和监督执行。

(五)工作职责

1.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负责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状况,执行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和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示、命令;指挥全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布一般、较大动物疫情预警及处置指令,报请两江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调度并指挥警力、民兵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调驻区部队调动增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动物疫病,划定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两江新区管委会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及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等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配;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培训疫情处置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依法防疫和扑杀;及时上报疫情,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动物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资金。

2.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负责各自辖区内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落实具体的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各自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落实本辖区内的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监测等预防措施,实行引种申报制度;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决定启动本辖区内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在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人员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紧急免疫注射、消毒等工作,做好疫源追踪工作;在疫情扑灭后,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济、养殖户补偿等善后工作。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依法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以及疫情紧急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紧急防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收集相关动物疫情信息,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防止新闻炒作。牵头指导负面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现代服务业局:在疫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紧急防疫和物资储备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管理;根据疫情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

城市管理局:负责优先运送处置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加强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的监督管理;配合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负责野生动物(不含人工饲养)的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处置野生动物发生的动物疫情。依法对辖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负责督促落实广场鸽等市政场所观赏动物的防疫措施;负责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社会发展局:履行两江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协助两江新区管委会领导做好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指导工作。根据两江新区管委会领导的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协调有关街道、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疫点、疫区、畜牧兽医人员、经营户等高危人群的疫情监控、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各有关卫生服务中心与畜牧兽医部门工作,及时采取扑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等控制措施,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向人间传播;加强对餐饮等使用动物产品行业的卫生监督,设立定点医院收治人畜共患疾病患者;负责启动、组织、指挥和实施卫生部门有关预案。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

社会保障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安抚救助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发生的动物疫情;特殊情况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公安分局:负责疫区封锁、疫源追踪、疫点和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信访稳定工作。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疫区封锁工作;负责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负责维护疫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生态环境分局:协助进行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环境评价、保护。

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为两江新区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机构之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依法采样送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动物疫情处置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社会发展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街道要根据地域和养殖量的情况落实人员在本辖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动物疫情监测点收集动物疫情。设置的各疫情监测点实行属地管理。各动物疫情监测点定期向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报告动物疫情,发生动物疫病或可疑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通过街道办事处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社会发展局负责人群间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

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派后,应采取如下措施确认疫情,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应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典型的,由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情况进行现场诊断,出具《现场诊断报告书》,可直接作为现场处置的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后,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社会发展局根据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判疫情等级,做出黄色和蓝色的预警,分别表示较大和一般两个预警级别。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农委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街道办事处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社会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以电话或者书面等形式,立即向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报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农业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社会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委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在周边省市、周边区县、周边镇街发生动物疫情时,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两江新区管委会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两江新区管委会、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市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报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动物疫情的全面处理,必要时邀请市指挥部提供指导。

1.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

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疫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根据现场需要由指挥长确定。下设综合协调组、科技专家组、扑杀处置组、消毒灭源组、强制免疫组、疫区封锁组、疫源追踪组、后勤物资保障组、责任督查组等。

综合协调组:由社会发展局牵头,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等部门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疫情发生动态及控制扑灭疫情情况,协调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各类报表汇总、材料编写、信息发布等,完成现场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专家组:由社会发展局牵头组织专家团队,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病料采集、诊断、监测,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两江新区管委会提出处置建议,进行疫情调查追踪、疫情分析评估、疫情预警,核实动物发病、死亡情况及人员感染情况。

扑杀处置组:由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新区公安、应急救援、社发、财政、社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同群染疫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源组:由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参加,新区社发(卫生)、自然资源部门派技术人员指导。以社区为单位组织人员专业消毒,主要任务是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消毒灭源工作。

强制免疫组:由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参加。由兽医专业人员和街道、居委会、社区干部组建,以居委会、社区为单位,主要任务是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紧急预防强制免疫工作。

疫区封锁组:由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公安、城管、社发、市场、应急救援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

疫源追踪组:由公安分局牵头,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发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疫源开展调查,分析疫源。

后勤物资保障组:由社会发展局牵头,新区应急救援、财政、社保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应急物资的组织供应,现场处置人员的后勤保障等,负责疫情发生后扑杀动物的补偿和恢复生产的救助工作。

责任督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宣传、社发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纪工委参加。主要任务是对疫情现场处置进行督查,对不服从调动、不服从指挥、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两江新区管委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响应程序

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两江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两江新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疫情应急处理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处理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对疫点内所有的患病动物、同群(舍)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动物进出和易感动物类产品运出;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在受威胁区边界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点,加强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消毒。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的建议,启动本地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社会发展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农业农村委报告。请市农业农村委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3.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疫情发生地相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的防疫监督工作。

(三)情况通报与新闻报道

疫情处置中,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疫情处置、疫情控制等工作情况向新区指挥部、两江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将两江新区管委会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展局通报,社会发展局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履行职责。

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按《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宣传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五)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社会发展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街道办事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社会发展局报告。

社会发展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应根据疫情的处置情况写出疫情处置情况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灾害补偿

发生动物疫情后,在实施处置过程中被扑杀的动物,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时兑现扑杀补偿资金后,再向新区财政申请中央、市、区补偿部分资金,新区财政、社会发展局负责扑杀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核。

(三)奖励

两江新区管委会将对参加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对在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两江新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发生动物疫情后,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宣传发动、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恢复生产

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确定禁养期,并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禁养期满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在恢复生产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对新引进的动物要严格进行检疫、隔离、消毒,合格后再投入生产。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要坚持免疫接种,场所应坚持经常性消毒。

六、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两江新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两江新区管委会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两江新区管委会、各街道要建立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区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分管的领导负责牵头,抽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各街道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牵头,人员在街道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干部、执业兽医、基干民兵中抽调组建3-5个应急处置预备队,每队20人。

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发展局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两江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社会发展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经费保障

财政局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和演习

社会发展局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社会发展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街道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街道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入动物体至最早出现临床症状的这段时间。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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