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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0-026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日期 ] 2018-10-17

重庆两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两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两江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重庆两江新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处置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中鱼复工业园、水土工业园、龙兴工业园、保税港区等4个工业园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牵头,按所在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区级指挥机构

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两江新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组织与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指挥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中心和事发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监管局,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事机构,由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事故发生地设现场处置指挥部,主要由事故发生属地街道、区特种设备安全牵头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指定。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

2.1.2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应对,两江新区在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到场前进行先期处置。

2.2 工作职责

2.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挥和协调全区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工作;调整、整合全区应急力量,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部署应急抢险重点和任务,实施抢救行动,接受和执行管委会和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的各项指令,发布各项抢险救援命令、指示、通告;下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命令;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

2.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指挥部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救援;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负责解决和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向上级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事故处置情况。指导、检查、督促各街道和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各级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督促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编制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各级预案的备案、归档工作,建立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办理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督察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评估分级和监测监控。

2.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决定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的范围、路线,指挥伤员救护,实施紧急避险;指挥、调度警力、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急救援力量;解决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中遇到的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决策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措施和处置方案;决定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的时间、内容以及是否请求扩大援助等事项;审定事故宣传报道内容和发布事故信息;决定并宣布应急救援结束时间,解除应急状态。

2.2.4  成员单位职责

1)纪工委监察室:依法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应急管理中心: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处置,传达管委会指令;向市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督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

3)宣传部: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4)经济运行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电力、通讯、燃气的应急处置和保供工作。

5)财政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及灾后救助提供资金、物资保障。

6)社发局:负责督促事故有关医疗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社保局: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伤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8)安监局: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等救援工作,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9)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局对涉及事故的单位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方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10)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善后和稳定工作,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的职工提供相关权益咨询保护。

11)公安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和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做好现场指挥部安全防护。

12)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处置应急方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

13)环保分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

14)事故发生地街办事处: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牵头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15)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负责对事故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16)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资料和物资器材,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时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2.5  专家组职责

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或险情的紧急处置和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区域各街道,市场监管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场监管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管委会。

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对处于异常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安全监管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街道、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共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  信息预警

3.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重点区域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3.2预警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质监局发布。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管委会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3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冰、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域内各街道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急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管委会。

3.4  预防措施

3.4.1  生产、使用单位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生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在用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4.2  安全状况报告

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管委会和市质监局报告。

3.5  事故报告

3.5.1  报送途径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122120等应急电话实行联运报警;事故发生单位和业主获知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67577286(市场监管局应急中心、值班室),67573895/67647625(市场监管局特监科办公室)。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核准,立即上报至市质监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管委会。必要时,请求管委会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认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管委会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5.2  报送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员(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事故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置、较大事故由管委会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管委会组织先期处置,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是各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先期处置主体。

4.1.1  事故单位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1.2  管委会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应当带领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1)发生一般事故,市场监管局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核实事故情况,部署救援力量。市场监管局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并争取市质监局应急救援专家组支持,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4.2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管委会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4.2.1  市场监管局先期处置措施

市场监管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组织专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和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事故发生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资料;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2.2  指挥部现场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事故风险评估。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道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型、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7.舆论引导。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宣传部门要及时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相关专家解读,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管委会依法动员、调动、征用相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3响应中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根据实际性,在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事故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由事发地街道组织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会同宣传部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市场监管局建立与管委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公安、医疗卫生、交通、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应急保障。

6.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管委会协调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市场监管局争取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专家组支持,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会同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管委会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预案和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学习、培训。

3)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各街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4)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区域监管机构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8附件

8.1 名词术语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场监管局应当每5年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道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组织体系

      2. 两江新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流程图

      3. 特种设备事故成员单位和救援机构通讯录

      4. 技术专家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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