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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公示
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某年5月20日,位于人和街道的某某29栋某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人和街道、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5月20日,位于人和街道的某某29栋某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一工人在3楼卧室外檐口上作业期间坠落至2楼露台,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局、人和街道、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人和街道、办公室、建设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某29栋某房“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某29栋某房“5·2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装修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某某小区位于两江新区人和街道某大道X号,某栋X#房地上3层、地下2层。业主购房后将房屋土建改造施工发包给个人秦**,某年5月20日,一工人在3楼卧室外檐口上作业期间坠落至2楼露台死亡。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业主:陈**(个人)
施工人:秦**(个人)
物业单位: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5月19日,该项目管理人员曾**安排水泥工周**、水泥工龚**和杂工杜**到某某29栋某房作业,当日周**、龚**在三楼后卧室内和外墙抹砂灰,杜**打杂,3人于18时许下班。
5月20日8时30分许,周**、龚**和杜**继续到该房屋作业。3人先到负二楼车库搅拌砂灰,然后杜**在负二楼将砂灰装入斗车,周**、龚**在3楼通过电梯井将砂灰吊上3楼,并转运至3楼后卧室。砂灰转运完毕后,周**在3楼后卧室外的檐口上抹外墙砂灰,龚**到前阳台抹灰。10时许,龚**前阳台抹灰完成,转到3楼后卧室脚手架上做室内抹灰作业,期间,周**未佩戴安全带一直在室外檐口上抹外墙砂灰,杜**在一旁递灰桶。10时40分许,杜**听见室外“咚”的声响,于是往窗外查看,发现周**从室外檐口坠落,杜**呼叫龚**一起到2楼露台查看,看见周**躺在2楼露台地面上无动静,其头部出血。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男,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码:512***9;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号;系秦**聘请的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3楼室外檐口上高处临边作业期间,身上未佩戴安全带,失稳坠落至2楼露台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秦**作为装修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到位,未对此次施工作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此次施工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为:项目现场室外檐口、电梯井、楼梯间等高处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高处檐口临边作业处未设置安全带挂点、未采取相应的防坠落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周**,违章冒险作业,在3楼室外檐口上高处临边作业期间身上未佩戴安全带,失稳坠落至2楼露台,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秦**,作为装修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到位,未对此次施工作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此次施工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处理的问题线索
调查中发现,某某29栋某房涉嫌违建行为,建议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城市管理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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