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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公示
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1月18日,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成立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月18日,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大道某社区某路段“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人员概况
1.秦**,个人,事发时驾驶渝A***61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权为个人)。
2.徐**,个人,事发时驾驶渝***7小型轿车(私家车)。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A***61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牌,车辆所有人:秦**,车辆识别代码:HG*****0111,发动机号:L***71,使用性质:货运,身份证明号码:51*****3,登记地址:重庆市某某区某镇某村,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D***4550,有效期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7日。
2.渝***7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徐**,车辆识别代码:L***647,发动机号:6***5,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地址:重庆市莫某县某镇,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7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7月31日。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11****18,有效期2024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
(三)车辆驾驶人情况
1.驾驶员秦**,男,,汉族,身份证号:512****833,驾驶证档案编号:50***52,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02年10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长期,目前驾驶证状态为扣留。事发时驾驶渝A***61轻型栏板货车,经检测,排除其酒驾毒驾。秦**于2021年开始从事货运,渝A***61轻型栏板货车于2024年4月购买,而后秦**用该车跑货运业务。
2.驾驶员徐**,男,汉族,身份证号:510***653,住址:重庆市某某县某镇正街,驾驶证档案编号:50***9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5年1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31年1月7日。事发时驾驶渝***7小型轿车,经检测,排除其酒驾毒驾。
(四)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1月18日,徐**驾驶渝***7小型轿车从赵家溪立交方向沿金山大道往沙井湾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两江新区某某大道某公交车站路段时,其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唐**相撞,而后秦**驾驶渝A***61轻型货车撞上渝***7小型轿车尾部,渝***7小型轿车与倒地后的行人唐**接触,致唐**死亡。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女,汉族,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1***5;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大道;事发时系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行人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先被道路中行驶的机动车撞击,倒地后再次被追尾移位的机动车接触,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道路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10***004号)认定: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操作不当;秦**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唐**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徐**、秦**、唐**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秦**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61轻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速进行了鉴定。《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号)证实:渝A***61轻型货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号)证实:AD***1轻型货车在发生碰撞前采取转向避让措施前的车速约为55km/h。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渝***7小型轿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速进行了鉴定。《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证实:渝***7小型轿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23号)证实:渝***7小型轿车在事发时的车速约为60km/h。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唐**遗体进行了尸体检验、死因鉴定。《重庆市公安分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两江)鉴(病理)〔2025〕*号)证实: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疲劳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前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操作不当,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三、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唐**,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秦**,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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