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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45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某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某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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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1125日,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江北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325        

附件

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2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1125日,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一工人在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业过程中从屋面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江北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处置,因事故发生地存在管辖权争议,经协商,由两江新区开展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经济运行局、总工会和江北区公安分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固换瓦工程11·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选址在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安装光伏板,占用屋面面积38889㎡,预计年发电能力331.79万度。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将光伏发电项目发包给电能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电能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后对施工场地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前,需对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加固,电能有限公司将厂房加固换瓦工程专业发包给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施工内容为:1号厂房屋面更换彩钢瓦、采光瓦,厂房内部BNP轴檩条加固,部分梁柱间新增斜撑、拉条;23号厂房内部BM轴檩条加固,部分梁柱间新增斜撑、拉条。

目前该项目处于前期加固换瓦工程阶段,未进行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1125日,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一工人在加固换瓦工程作业期间从屋面坠落至地面,经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加固换瓦工程场地提供单位:重庆市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加固换瓦工程发包单位:电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能公司,现更名为广东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加固换瓦工程专业施工单位: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事故发生经过

1125730分许,根据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工作安排,贾某某4名工人在公司3号厂房地面进行材料加工,赵某某、潘*、潘*、李4人在1号厂房屋面安装施工生命线。25日下午,陈某某安排焊工潘某*3号厂房地面加工材料,让贾某某和赵某某、潘*、李一起到1号厂房屋面继续安装生命线。

13时许,贾某某、赵某某潘某*、李4人通过厂房预留楼梯通道上到屋面作业,赵某某潘某*、李3人在屋面左侧安装生命线一端,贾某某在屋面左侧另一端安装生命线。1340分许,赵某某潘某*、李3人完成屋面左侧生命线安装后,经屋面下方安全通道再次上到屋面,再经彩钢瓦到达屋面右侧,开始安装屋面右侧生命线。14时许,正在作业的赵某某看见从屋面下方安全通道上到屋面右侧的贾某某,随后赵某某继续作业。149分许,正在1号厂房一楼办公室办公的公司工段长王,看见室外高空坠落一物体至厂房地面通道,并发出较大声响,于是立即上前查看,发现是厂房屋面作业的贾某某坠落至地面,并看见坠落上方的厂房屋面采光瓦有一破洞。作业人员贾某某在屋面行走过程中,踩踏采光瓦,踏穿采光瓦后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16米。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贾某某,男,安徽阜阳人;身份证号:34122****8;生前家庭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系公司的钢结构安装工人;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编号:20***4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屋面作业期间,踩踏屋面采光瓦,踏穿采光瓦后坠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某某公司的钢结构安装工人,违章作业,在屋面作业期间踩踏屋面采光瓦,踏穿采光瓦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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