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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二期2栋“4·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某年4月28日,位于金山街道的某某二期2栋门头清洗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组成某某二期2栋“4·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某二期2栋“4·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某某二期2栋“4·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
附件
某某二期2栋“4·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某年4月28日,位于金山街道的某某二期2栋门头清洗作业过程中一工人从门头上坠落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建设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北碚区人民政府、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某二期2栋“4·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某二期2栋“4·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清洗作业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发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根据物业服务管理相关要求,某某二期需定期进行小区高位玻璃雨棚及门头清洗。某某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三分公司承接该项目后,将项目发包给专业清洗单位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清洗作业。
某年4月28日16时12分许,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作业人员在该项目2栋门头上清洗作业期间坠落至地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发包单位:某某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家重庆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类型:分公司;地址:重庆***区**镇***路**号;负责人:张某。
清洗作业单位: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清洁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区某某街道**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取得《高空作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CG***69;资质等级:国家一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4月28日8时许,某某清洁服务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带领工人廖某某、李某*到达某某二期,李*某安排廖某某进行高处清洗作业,李某*与其做地面和低处清洗。3人上午完成了3、4栋清洗。
下午13时许,3人先清洗了1栋。15时30分许,准备清洗2栋门头及高位玻璃雨棚。李*某搬运人字梯、廖某某携带一根安全绳一起上到2栋屋顶,李*某将梯子放在屋顶后乘坐电梯返回地面。随后,廖某某将安全绳(无副绳)一端捆绑在屋顶的水泥柱上,将坐板绑在安全绳上,并将安全绳另一端从屋顶下放至地面。李*某到地面后,看见廖某某已通过安全绳下到2栋门头,廖某某身背安全带坐在座板上,安全带系挂在座板锁扣内。廖某某用毛头先进行入户右侧门头清洗,李*某、李某*待廖某某将门头平台和立柱上端清洗完毕后接着进行门头立柱下半部分清洗。
16时12分许,廖某某清洗完入户右侧门头后,将身上的安全带从座板锁扣上取下,从门头上右侧走向左侧,准备清洗左侧门头。廖某某在门头上行走过程中,失稳从门头上坠落至地面。李*某听见声响后,看见廖某某已经坠落至地面,其身上背有安全带,口鼻耳出血,李*某呼叫廖某某,其无应答。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廖某某,男,家庭住址:重庆某某区人;身份证号:512***0;系某某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洗作业工人。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证号:T51*****0,有效期至202*年6月25日。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高处清洗作业未设置安全副绳,且在门头上清洗作业期间自行解下安全带,失稳从门头上坠落至地面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某某清洁服务公司作为清洗作业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某家重庆三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对作业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审核作业单位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廖某某,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洗作业工人,违章作业,高处清洗作业未设置安全副绳,在门头上清洗作业期间自行解下安全带,失稳从门头上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某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三分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对作业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审核作业单位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某某,重庆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胡某某,某某家重庆三分公司的某业务重庆地区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授权其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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