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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4·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某年4月24日,位于翠云街道的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两江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组成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4·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4·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4·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附件
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
工程“4·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24日,位于翠云街道的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两江产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建设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部门派人组成的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4·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4·24”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某某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某标段工程位于两江新区翠云组团。建筑功能为工业厂房,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中地下二层、地上二层。项目于201*年11月开始施工,由于规划“双7”指标调整于202*年1月停工,按项目业主招商要求于202*年1月经复工勘验后复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某某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某海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法定代表人:余某;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0**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4月24日6点50分许,项目水电班组长古某组织本班组人员召开晨会后,古某安排李某、李某某到3号楼2层穿线,陈某、严某到2号楼地下车库仓库旁加工桥架支架,唐某某、邓某到2号楼屋面做防雷接地,曾某到3号楼楼梯间安装线管。工作安排完毕后,曾某先自行驾驶登高车到达3号楼负一层楼梯间转角平台,随后古某到达现场辅助曾华作业。
9时20分许,在楼梯间转角平台作业的曾某告知古某已完成线管安装,准备将登高车从楼梯间转角平台驶入楼梯间走道。古某要求曾某下到地面操作登高车行驶,随后,古某退到楼梯间梯步上;与此同时,古某看见曾某站在登高车作业平台上操作登高车驶入楼梯间走道,登高车通过门洞时,曾某头部被挤压在门洞横梁与登高车护栏之间,曾某口鼻流出鲜血。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某,男,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某村*号;身份证号:510***92;系某某公司的水电班组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2.6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执行本单位登高车行驶过程中平台上严禁站人的规定,违章站在登高车作业平台上操作登高车行驶通过门洞,头部被挤压在门洞横梁与作业平台护栏之间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某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登高车作业制度。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曾某,登高车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站在登高车作业平台上操作登高车行驶通过门洞,头部被挤压在门洞横梁与作业平台护栏之间,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登高车作业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余某,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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