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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3·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某年3月29日,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立体库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两江新区康美街道、办公室、产业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组成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3·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3·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3·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3月29日,位于两江新区康美街道的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一工人在立体库作业期间发生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康美街道、产业促进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产业促进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3·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食品(重庆)方便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某年3月29日8时许,根据某(重庆)公司成品组长王某某安排,库房管理员刘某某在立体库1号门旁房间内操作电脑下达出入库系统命令、监控立体库运行状态,库房管理员喻某某在立体库站台核实装货清单。
11时许,刘某某通过系统发现立体库3楼输送线运行异常,便告知喻某某自己前去查看。刘某某乘坐立体库一层第一跨升降机上到3楼,随后沿着3楼输送线人行通道查看输送线情况。11时25分许,喻某某发现刘某某长时间未归,遂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喻某某就到立体库办公室向成品组长王某某报告。王某某立即上到3楼沿着输送线寻找,在输送线端口预留平台处,看见刘某某已经坠落至零头库1楼提升机货箱内,其身上未佩戴安全带,身旁有一顶安全帽。王某某在3楼输送线端口预留平台呼叫刘某某,其无应答。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康美街道某(重庆)公司立体库系统零头库出货端口提升机货厢,货厢型号C80-2B,长2m、宽1.74m、高1.8m。立体库编号C70-1,总高15.3m,立体库输送线入口长2m、宽2.2m、深2.3m。C70-1号立体库3楼输送平台上堆码一垛方便面,共144件,堆垛长宽高均1.5m。该输送线与升降通道临边预留有平台,长2.3m、宽0.5m。据现场人员介绍,作业人员在3楼输送线端口预留平台上查看输送线异常时,未佩戴安全带,失稳从3楼预留平台临边坠落至零头库一楼出货端口提升机货厢内,坠落高度13.3m。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某某,男,重庆北碚人;身份证号:5002****8;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镇;系某(重庆)公司的库房管理员。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作业人员站在立体库3楼输送线端口预留平台查看输送线异常时,未佩戴安全带,失稳从预留平台临边坠落至零头库一楼提升机货箱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某(重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刘某某,某(重庆)公司的库房管理员,违章作业,站在立体库3楼输送线端口预留平台查看输送线异常时未佩戴安全带,失稳从预留平台坠落至零头库一楼提升机货箱内,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某(重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钟某,某(重庆)公司的厂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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